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进一步 压实责任的整改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来源:山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作者:宣传科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进一步

压实责任的整改实施细则

一、为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层层压实工作责任,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根据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印发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六个整改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按照省委“十个进一步”“十个不断强化”工作部署,结合卫生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各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各单位要始终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开展经常性专题学习,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要指示精神进行再学习、再对表。根据党中央、省委、省卫生健康委决策部署,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明确任务清单和责任体系。党委(党组)会、行政办公会(院务会)至少每季度研究一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强人财物保障。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

三、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根据党中央、省委和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完善制度机制,开展调查研究,组织督查督办,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统筹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四、各级卫生计生委、委直各单位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动承担好涉黑涉恶涉乱线索摸排、日常监管、配合办案、重点整治等责任,组织本系统、本单位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各级党委(党组)会、行政办公会(院务会)应当根据政法、公安、司法机关建议,定期进行专题研究,制定落实具体工作机制,开展源头治理并反馈情况,相关工作情况记入会议纪要和大事记。

五、各级扫黑办应当充实工作力量,形成人员相对固定、分工明确、配合密切的工作专班,建立完善工作例会、定期报告、定期通报、案件协查、报表台账、信息简报、督查指导、考核问责等长效工作机制,认真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工作部署,保障日常工作有序开展。

六、建立常态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查督办制度,健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履责谈话长效机制,层层传导压力,逐级压实责任。对推进实施、依法严惩、综合治理、反腐打伞、基层建设、组织领导六个方面,以及重要事项办理情况和工作不落实、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单位进行督查督办,推动工作落实。各单位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到位。

七、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效纳入目标责任制和综治工作(平安医院建设)考核体系,优化考核指标,认真组织实施。

八、对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树立鲜明导向;对重视不够、行动迟缓,工作成效不明显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受到约谈后仍未近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不重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黑恶势力犯罪未得到有效遏制,但尚不够实施一票否决的单位,实施重点管理;对涉黑涉恶涉乱线索核查、反馈不及时,主动打击不力,不积极支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致使黑恶势力坐大成势,犯罪猖獗,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实施一票否决,并对失职失责应当承担责任的领导干部,依纪依法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九、以任何形式为黑恶势力犯罪充当“保护伞”的,以及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行为的,或者直接参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领导干部,依纪依法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